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犯罪名罪質互異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 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偽造│徒刑│八十九年七│士林地檢九│臺灣士林地│同上。│士林地?│文書│六月│月十日至同│十一年偵緝│方法院九十│(判決確定│檢九十?│││年八月十日│字第一二八│一年易字第│日期九十一│一年執?││││號│三一八號(│年八月五日│字第二?│││││判決日期九│)│五五七?│││││十一年六月││號?│││││二十六日││?├───┼───┼─────┼─────┼─────┼─────┼───?│毒品危│徒刑│九十一年二│士林地檢九│臺灣士林地│同上。│士林地?│害防制│四月│月八日│十一年毒偵│方法院九十│(判決確定│檢九十?│條例│││字第四四九│一年簡字第│日期九十一│一年執?││││號│一О九四號│年十一月四│字第三?│││││(判決日期│日)│五四七?│││││九十一年九││號?│││││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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