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債權人 江長益 債務人 林逢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逢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按台端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債權人已受償新台幣45,000元,則本件請求之金額自應予以扣除,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具狀時應註記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