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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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鄭美卿 訴訟代理人 陳建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