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奕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奕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蔡亦震 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附表之罪係施用一、二級毒品、持有一、二級毒品,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其中編號1至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依刑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附表:受刑人蔡奕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3月10日至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57號│毒偵字第2257號│毒偵字第13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890號│1890號│1865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07日│107年12月07日│107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判決││1890號│1890號│1865號││├────┼───────────┼───────────┼───────────┤││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4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65號│第2066號│第6015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附表:受刑人蔡奕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0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090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4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45號││││├────┼───────────┼───────────┼───────────┤││判決│108年04月0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