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建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建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建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附表:受刑人沈建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6次)│├───────┼──────────┼──────────┼──────────┤│犯罪日期│105.07.23│105.07.25│105.06.18、105.06.15│││││105.06.24、105.06.25│││││105.07.01、105.06.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212號│字第3212號│第23771、23772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09│105年度審訴字第1509│107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號│號││├───┼──────────┼──────────┼──────────┤││判決│105.11.17│105.11.17│107.10.16│││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099│105年度審訴字第1509│108年度台上字第37號││││號│號│││├───┼──────────┼──────────┼──────────┤││判決確│105.12.12│105.12.12│108.01.0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51號│第1652號│第1829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0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96號-已執畢)│更字第796號-已執畢)││└───────┴──────────┴──────────┴──────────┘┌───────┬──────────┬──────────┬──────────┐│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5次)│(4次)││├───────┼──────────┼──────────┼──────────┤│犯罪日期│105.06.15、105.06.26│105.06.15、105.06.16││││105.06.28、105.07.04│105.06.17、105.07.04││││105.07.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71、23772號│第23771、23772號││├───┬───┼──────────┼──────────┼──────────┤│最後│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26│107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號│││├───┼──────────┼──────────┼──────────┤││判決│107.10.16│107.10.16││││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確│108.01.09│108.01.0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29號│第1829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