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8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俊傑於民國100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11日起至民國105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05日止累計185,014元正未給付,其中181,928元為本金;2,602元為利息;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俊傑於民國97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08月27日起至民國102年08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05日止累計23,663元正未給付,其中22,731元為本金;332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俊傑於民國100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45,697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05日止累計273,477元正未給付,其中268,648元為本金;4,145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俊傑於民國100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05日止累計715,182元正未給付,其中703,912元為本金;10,586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蔡俊傑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05日止累計144,250元正未給付,其中141,832元為本金;1,934元為利息;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98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俊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7%│││181928││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俊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731││9月06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蔡俊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268648││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蔡俊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703912││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蔡俊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7%│││141832││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