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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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五七號
聲請人閎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皇興水泥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捌萬貳仟貳佰肆拾│AP0二五0三四││││限公司│園分行││柒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