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6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付款人之正確全名(附表記載為彰化銀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彰化銀行北新分行不符)。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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