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