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酒展實業有限公司、乙○○、醇麥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內容(應分別釋明兩家未付欠款)。
二、請釋明對乙○○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三、請釋明系爭支票(票號:BX0000000)對醇麥實業有限公司請求連帶依據及其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