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偉選任辯護人包漢銘律師被告陳晏佐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 李國榮 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黃佳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陳晏佐、李國榮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佳偉、陳晏佐、李國榮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黃佳偉、陳晏佐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所定之情形,被告李國榮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均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將其收押(期間被告黃佳偉於102年1月21日起至同年月24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借執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