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709號債權人 黃湘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政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依和解書所示,雙方並無約定利率,而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