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徐寶玉
蔡淑芳 蔡淑怡 蔡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立杰 律師 羅偉恆 律師被告 羅運恭
何珍珠 蕭金堂 陳星豪 鄭文華 蔡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萬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萬7,82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附表:
┌─────┬──────────────────────┬───────┬───────────┐│訴之聲明│內容│訴訟標的價額│備註│├─────┼──────────────────────┼───────┼───────────┤│第一項│被告羅運恭應自坐落苗栗縣○○鎮○○段○○○○號│161萬7,040元│245地號土地110年公告│││土地(下稱24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編號││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A、C、D位置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占地面積約80││0,213元占用面積80平│││平方公尺遷出,並將上開建物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方公尺=161萬7,040元│││共有人。││。│├─────┼──────────────────────┼───────┼───────────┤│第二項│被告何珍珠應自坐落24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60萬6,390元│245地號土地110年公告│││示編號B位置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占地面積約30平││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方公尺遷出,並將上開建物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0,213元占用面積30平│││有人。││方公尺=60萬6,390元。│├─────┼──────────────────────┼───────┼───────────┤│第三項│被告蕭金堂應自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137│48萬9,900元│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10│││巷8弄8號2樓及同弄8-4號1樓房屋遷出,並將││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分別為26萬2,700元、│││││22萬7,200元。│├─────┼──────────────────────┼───────┼───────────┤│第四項│被告陳星豪應自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137│21萬9,600元│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10│││巷8弄10號4樓房屋遷出,並將上開房屋騰空返還││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為21萬9,600元。│├─────┼──────────────────────┼───────┼───────────┤│第五項│被告鄭文華應將苗栗縣○○鎮○○段○○○號土地(│84萬元│48地號土地110年公告土│││下稱48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所示編號E位置之││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8,│││地上物,占地面積約3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000元占用面積30平│││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方公尺=84萬元。│├─────┼──────────────────────┼───────┼───────────┤│第六項│被告蔡文慶應給付原告徐寶玉25萬5,600元,及其│-││││中107,700元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其餘│││││147,9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七項│被告蔡文慶應分別給付原告蔡淑芳、蔡淑怡各14萬│-│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八項│被告蔡文慶應給付原告蔡岳4萬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計│377萬2,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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