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婉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志群 律師(即 張豐政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張豐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息期間及利率,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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