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沖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4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沖流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洪沖流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附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