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債務人 江淑惠 即 林秋香 之繼承人
江明傑 即林秋香之繼承人
江明文 即林秋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