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華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劉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