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