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賴怡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9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軒┌──────────────────────────────────────────┐│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智婷 │東石鄉農會│104年8月29日│200,000元│FA0000000│受款人:賴││││││││怡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