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陳彥達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三人異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鈞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三人異議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2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且引用條文為舊條文,經本院發函通知補正,迄今仍未補正,則其究竟有無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即屬不明,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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