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祭祀公業 吳從子旺 非訟代理人 吳富陞 上列抗告人提存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應繳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