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4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關係人乙○○(亡)
唐永洪 律師(即乙○○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除戶前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弄○號)之債權人,乙○○於民國87年2月25日向伊貸款新臺幣430萬元,約定分20年攤還本息,並以乙○○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嗣其於95年5月2日死亡時,前開金額均未清償,而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選定唐永洪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訊息,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放款借、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