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9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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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急難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92號原告 巢光明 上列原告因急難救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府訴一字第11260828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萬華區公所,代表人: 詹天保 (區長)。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