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3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王尊典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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