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50號聲請人 黃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1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