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5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3,9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9,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3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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