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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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1月21日98年度救字第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游文科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