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信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昇 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46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31號、第259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定刑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甲○○所犯附表三編號1至3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丙○○(下稱被告2人)原不
服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7、23至25、31、35頁),檢察官未上訴,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含定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67、268頁),均撤回其餘對於原判決犯罪事實及沒收部分之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2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83、285頁)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就原審判決被告2人量刑(定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審判長會議紀錄,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沒收等部分均不再予以記載。
二、被告2人上訴意旨以:㈠被告甲○○上訴意旨以:被告甲○○曾供出毒品來源為 侯志文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民國111年11月10日中檢永民111偵25998字第1119124888號函文在卷(見原審卷第303頁)可稽,然原審未再函詢地檢署詢問相關事實,即率認並無查獲,並認被告甲○○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被告甲○○有心臟衰竭之病史,又屬低收入戶之弱勢族群,原審判決雖未過苛,但對被告甲○○而言仍屬過重,故仍爭執原審量刑尚有違誤,請改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9年等語(見本院卷第31、227、248、267、280至282頁)。
㈡被告丙○○上訴意旨以:被告丙○○僅販賣一次毒品,且販賣之
數量及獲取之利益均非龐大,惡性亦與犯罪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毒販有重大差異,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較輕,是則衡諸上情,犯罪情狀尚非無可憫恕之處。又被告丙○○已有長達數十年未再犯毒品有關之罪嫌,被告丙○○再犯係因其離婚且母親患有疾病之關係,壓力太大才再犯,並非不知悔改之人,且尚有一名年幼之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需要扶養,懇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輕其刑及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3至25、227、248、267、281頁)。
三、本院就被告2人上訴有無理由之判斷說明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上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亦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又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自己犯該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因之,須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所犯該條項所列之罪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減免其刑之規定。另所謂查獲毒品來源之犯行,雖不以達有罪認定之已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為必要,必也已臻起訴門檻之證據明確,且有充分之說服力,方得獲邀上開減免其刑之寬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供述其毒品來源為侯志文,侯志文並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中地檢署112年4月26日中檢永民111偵19131字第1129044668號號函文及隨函檢附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0941號起訴書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187至195頁)可參。臺中地檢署111年11月10日中檢永民111偵25998字第1119124888號、同署112年4月26日中檢永民111偵19131字第112904466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112年4月21日中市警和分偵字第1120005835號函文,及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112年4月26日憲隊臺中字第1120033471號等函文(見原審卷第303頁;本院卷第1
79、187、197頁)雖均表示因為被告供述其上手為侯志文,因而查獲侯志文販賣毒品之犯行,並經提起公訴等語。惟細核侯志文上開販毒案,係被起訴於111年8月8日販賣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4千元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 賴建助 ,於111年7月17日、8月5日、8月18日、8月22日各販賣價值1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與 施文正 ,於111年7月22日、26日、29日、8月25日各販賣價值6,5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與 洪誠陽 ,於111年6月21日、7月8日、8月1日各販賣價值1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與 許清池 ,於111年6月30日、7月28日、8月21日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 鄭明振 等情,並無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與被告甲○○之情事。則被告甲○○供述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來源為侯志文,並不符合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要件。至被告甲○○於本院供述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來源為「阿牛」,真實姓名不知道(見本院卷第227頁),與其警詢供述毒品上手為「阿凱」亦屬不符(見111偵19131卷三第73、85頁),且無論係「阿牛」或「阿凱」均未因此而被查獲,亦經前述函文回覆內容可明,顯見被告甲○○並不符合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要件。是以,被告甲○○本案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罪均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㈡復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丙○○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雖僅一次,所販賣之毒品數量、所得,與大盤販賣大量毒品者固然有別,惟本院衡酌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直接戕害購毒者身心健康,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危害,惡性匪淺,倘遽予憫恕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販毒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販毒,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甚且架空法定刑度而違反立法本旨。且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符合偵審中自白之要件,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於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得量處之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5年,相較於原本之法定本刑,已減輕甚多,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處,客觀上亦未足引起一般同情,洵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是本院綜合被告丙○○之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本案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情堪憫恕而縱予宣告上開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四、本院之判斷㈠上訴駁回部分(被告甲○○附表三編號1至37之宣告刑;陳
宗昇量刑部分)⒈原審認被告2人販毒犯罪事證均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甲○○、丙○○明知毒品對身心之危害,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將毒品販賣與吸毒者,使購買之吸毒者更加產生對毒品之依賴性及成癮性,戕害他人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且減損國家國力、競爭力,惡性非輕;並參酌被告甲○○、丙○○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衡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另參以被告甲○○為國中畢業,前從事CNC車床機台、粗工工作,現從事臨時工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貧窮,無未成年子女要扶養,領有心臟方面的身心殘障補助;被告丙○○為高職肄業,現從事泥水工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離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53頁),及其等之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即附表三「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經核所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均屬妥適。
⒉被告2人上訴意旨均以請求從輕量刑為由,被告甲○○並以其已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為由請求予以減輕其刑,被告丙○○亦以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為由請求予以減輕其刑,均指摘原審判決關於其等部分均不當。惟被告甲○○本案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丙○○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均經詳細論述如前,茲不再重複贅述,其等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復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甲○○所犯同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2人就本案販賣毒品各罪均符合偵審中自白規定,被告甲○○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亦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則被告2人就其等本案犯行經減輕或併遞減輕其刑後,審酌上開⒈述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已充分審酌被告2人犯案情節之輕重及法定加減事由之有無,業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適量刑,均屬偏低度之量刑。被告2人提起上訴及於本院審理期間均未就原審各宣告刑所為之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予以證明,復未舉出與本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徒托空言,漫事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理由亦屬無據。
㈡撤銷改判部分(被告甲○○附表三編號1至37之定刑部分)
原審認被告甲○○附表三編號1至37部分犯罪事證明確,而為有期徒刑5月2月、5年3月、5年4月、7年7月、7年8月不等刑度之宣告,並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7年8月),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1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2年,固非無見。惟被告甲○○本案雖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以致無從援引該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檢警確實因為被告甲○○提供上手侯志文之販毒資訊,透過監聽而查獲侯志文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賴建助等多人,並起訴侯志文販賣第二級毒品12件、轉讓禁藥3件,已如前述,足見被告甲○○確實積極配合檢警單位查獲侯志文其餘販毒犯行,且查證屬實,對於減少毒害,維護社會治安,確實有所助益,此應為其整體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原審未及審酌於此,而有未當。被告甲○○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審判決關於其定刑部分為不當,自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其定刑部分予以撤銷。本院基於數罪併罰之恤刑性質與罪刑相當之考量,審酌被告甲○○行為之次數、犯罪之動機、手段方式、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各罪之犯罪類型,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刑罰對被告甲○○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甲○○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對被告甲○○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及比例原則,且其犯後積極配合檢警提供其他販毒線索並查明屬實,有助於毒害之減少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附表一(同原判決記載故略)附表二(同原判決記載故略)附表三編號犯罪事實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原審)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一編號6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一編號9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20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6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8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2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6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3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7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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