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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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管理委員選舉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林修民
楊惠香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林修民住同上被告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白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管理委員身分係基於其所屬社區管理權所生之權利,核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涉,自屬財產權之範圍,是本件原告所為請求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桃簡 字第 1481 號(104.01.1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92 號裁定(104.01.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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