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5行「擅離職役
」前面增補「無故」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
件,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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