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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