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告甲○○○當事人間(被告乙○○、丙○○)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7,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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