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甲○○(CHI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家事法官「劉雪惠」之記載,應更正為「田玉芬」。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