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35號原告 蔡文建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被告台灣雅各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4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