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金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表明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或係自109年10月8日起算利息(如係自109年10月8日起算利息,請釋明自109年10月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以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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