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88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古家齊古成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古家齊即古成淼所有財產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竹三姓橋郵局未達起扣點、無可供執行之集保資料),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