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文盛 相對人 林姈 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84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4年9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26,873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8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美和││887│建│0│18│31│萬分之│││││││││││││44││└──┴───┴────┴──┴──┴───┴─┴──┴──┴────┴───┴─────┘┌──────────────────────────────────────────────────────────┐│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8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42○○○鄉○○路26│美和段887地號│鋼筋混凝土│3樓14.78合計14.78│陽台面積2.│全部│共有部分美和段55││││7之5號三樓││造、六層樓││31││0建號,應有部分││││││房││││22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