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53號原告 歐嘉琳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複代理人 顏景苡 律師被告螢緒娛樂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荀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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