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93號聲明人 張許秋花
許清
許韡馨 許雅蘭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法院准許 李家維李家豪 拋棄繼承之核備公文或其等拋棄繼承通知。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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