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傑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78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許嘉臣 於辯論終結後,業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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