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 律師被告丙○○
丁○○右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八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世祺
法官黃紹紘法官劉煌基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