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九四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九四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二─D六─0一─0九│一│一000││││份有限公司││五五九九九││││├─┼─────────┼─────────────┼───────────┼─────┼──────┼────┤│2│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二─D六─0一─0九│一│一000││││份有限公司││五六0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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