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懿琳 被告 鍾金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侵占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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