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昱富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於珮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昱富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