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聲請人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相對人永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子宸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聲請人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相對人永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子宸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