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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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麟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2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8,800元【計算式:320×占用面積1,840平方公尺=588,800】,加上原告另行請求給付之30,618元,共619,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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