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 蔡夢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5日刊登於中華日報,迄至104年
8月25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紙各1份在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本件聲請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銘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0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02│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03│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04│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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