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 歐香莉 訴訟代理人 郭家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第9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第9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股票│1│1000│││01│││││││├─┼───────────────┼──────────────┼────┼───┼────┼───┤│00│○○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股票│1│1000│││02│││││││├─┼───────────────┼──────────────┼────┼───┼────┼───┤│00│○○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股票│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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