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杞樑
余咨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315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6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謝杞樑、余咨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渠等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謝杞樑、余咨賢於本院審理中已彼此成立調解,被告即告訴人謝杞樑、余咨賢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