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債權人登鋒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㈡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或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如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請釋明請求該日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